
黃崑雄 律師
臺檢證字第 11162 號忒彌斯法律事務所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路信箱:macpc68@yahoo.com.tw電話:0960419416
地區:
台北、屏東、台南、高雄
擅長:
勞資、刑事、婚姻、醫療
經歷:
- 長榮大學推廣教育法學暨刑法教師
-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課程委員
- 高雄地方法院及高分院義辯律師
- 高雄市政府義務諮詢律師、消費者...
依您陳述,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建議您委任律師惟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是本件須證明對方有惡意脫產等相關情事,法院方會核准,因您並未說明相關假扣押原因,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口頭承諾日後舉證會有難度,本件需釐清兩造當初簽訂契約內容。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本件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無說明清楚,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依您陳述,本件需釐清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24條規定之適用?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