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事件之性質,不論訴訟標的價額若干,一律均適用簡易程序。以下十款情形均屬之。
上述十款情形之案件,如果案情龐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之數十倍以上者,
當事人可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原本應適用通常審判程序案件,如果經當事人以書面表示合意適用
簡易程序, 亦可以簡易程序進行審判。如果法院誤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提出抗辯而為本案之
言詞辯論,這樣也會被視為當事人間已有適用簡易審判程序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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