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大會通過本酬金收受辦法--律師收費一覽表 |
收費方式 | 收費標準 |
分收酬金 | - 討論案情每小時新台幣八千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 到法院抄印文件或接見監禁人或羈押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
- 撰擬函件新台幣二萬元以下。
- 出具專供委託參考之意見書及其他文件,每件新台幣八萬元以下。
- 出庭費每次新台幣二萬元以下。
- 各審書狀每件新台幣五萬元以下。
- 調查證據每件新台幣五萬元以下。
- 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境外,辦理當事人委託事項者,除依各該款之標準外,得酌增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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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收酬金 | - 辦理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每審宜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其酬金得增加之,但所增加之金額每審不宜逾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
辦理民事調解事件、民事執行事件、民事抗告事件,各比照民事各審總收受酬金標準收費。 - 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每審宜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但案情重大者,其酬金得增加之,但每審所增加之金額不宜逾新台幣二十萬元。
- 辦理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每審宜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如案情重大或複雜者,酬金得增加之,但每審所增加之金額不宜逾新台幣七十五萬元。
- 辦理刑事非常上訴案件,比照前款第三審總收酬金標準收費。
- 辦理民、刑事再審案件,比照第一、三款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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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時計算 | 酬金按工作時數計算酬金者,每小時收費宜新台幣八千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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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辦理非訟事件及行政訴訟者,其收費標準比照前條民事事件部份。 辦理偵查中案件收費標準,比照前條刑事案件部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