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釋
發表於 2018-12-07 20:38:59 壹、預約電話0928967948,楊俊鑫律師
貳、本案建議:
一、你可以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
二、然後另以訴訟請求。
三、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至上訴人雖曾依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第13條規定,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對富邦產
險公司申請評議,經上開中心評議委員會101年11月9日第18
次會議決定富邦產險公司應給付上訴人500萬元,並有101年
評字第981號評議書影本可稽(原審調解卷第23至29頁)。
然按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
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
受而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金
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爭議處理程序,為訴訟外紛爭解決之
制度,仍須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及處分權,富邦產險公
司因拒絕接受上開評議決定,故評議並不成立,此有評議不
成立證明書影本可稽(原審調解卷第30頁),是本院自不受
上開評議結果之拘束」。
參、楊俊鑫律師簡介
一、我的專長是查判決,先查出其他勝訴判決,參考其勝訴因素,再搜集證據。先研究再搜證則搜證方向不至於偏離;證據齊全之後再處理勝算就會高。
二、刑事案件目標,我希望當事人能在偵查中就打贏官司,早點脫離訴訟回歸正常生活。
三、民事案件目標,我希望當事人打官司是打有實益的官司,不要官司打完變成一場空只拿到勝訴判決沒拿到錢。
四、現任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
五、獲頒法扶優良律師。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助理近五年,熟悉法官心證形成過程。
七、民國95年律師高考及格。
八、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九、黃進祥律師事務所受雇律師。
十、二間不動產仲介公司法律顧問。
肆、事務所聯絡方式: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52號7樓707室,中山捷運站2號出口直走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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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可以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
二、然後另以訴訟請求。
三、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至上訴人雖曾依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第13條規定,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對富邦產
險公司申請評議,經上開中心評議委員會101年11月9日第18
次會議決定富邦產險公司應給付上訴人500萬元,並有101年
評字第981號評議書影本可稽(原審調解卷第23至29頁)。
然按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
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
受而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金
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爭議處理程序,為訴訟外紛爭解決之
制度,仍須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及處分權,富邦產險公
司因拒絕接受上開評議決定,故評議並不成立,此有評議不
成立證明書影本可稽(原審調解卷第30頁),是本院自不受
上開評議結果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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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任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
五、獲頒法扶優良律師。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助理近五年,熟悉法官心證形成過程。
七、民國95年律師高考及格。
八、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九、黃進祥律師事務所受雇律師。
十、二間不動產仲介公司法律顧問。
肆、事務所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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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經驗
壹、預約電話0928967948,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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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可以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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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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