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過失傷害
請問律師 我家狗咬到人,對方說有去警察局報案,但五個多月未能和解,對方才去警察去提告作筆錄,這個做筆錄的時間正常嗎,不是事情發生就要先去做筆錄,還是對方要提告才需要做筆錄,因為時間拉很長。
另外因為我媽跑過去時有看到狗有咬到人,但不是完整的經過,但不清楚傷勢大小及深度,因此我承認有過失傷害的情形,這樣若起訴請檢察官調閱現場監視器及傷口大小深度的舉證,法官會因為我們承認有過失傷害及我媽說有咬到人就認為這是確切的證據嗎?因為就我所知對方並沒有監視器。有的就是他去看醫生的診斷書及我媽說有看到咬的情況。
另外醫院急診診斷書上基本都是按照患者說的情況去寫診斷書,而且診斷書也寫為醫療診斷證明不能拿來訴訟用,是要請對方另外開的診斷書嗎?
主要怕法官把傷口全都算是我們咬的,導致民事對他賠償金額要求很高,因此想詢問這個傷口證據的問題,再麻煩律師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