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
0983******發表於 2022年11月23日 2:31
民事調解成立之效力
甲做小生意賣吃的,乙固定出貨給甲,甲每月支付給乙固定款項(算朋友合作叫貨很久金額不大都設好自動轉帳)
後來發現是因為丙的料而造成乙一段時間出貨給甲的東西有異
所以甲要求乙返還已按月給付給乙的貨款,但不是完全沒出貨,是後來甲說口味跟以前不一樣,這個部分要怎麼賠甲乙兩方還有點爭議(按照甲主張累積按月的錢好幾萬)
乙一次也拿不出來,說要等他跟丙談之後才有錢把丙賠的金額返還給甲
(乙丙是親戚,丙一定會把錢給乙讓乙有錢返還給甲)
甲方為了怕乙沒錢完全追討不回任何金額提出調解
調解成立的調解記錄寫:
乙方拿到丙方的賠償款後要把賠償款全額入至甲方帳戶,甲方不再主張乙方應返還已給付之金額(原先主張出貨有問題或沒出貨的月份)
後來有調解經驗的朋友說
這樣調解成立能夠強制執行的部分
只有乙從丙方拿到的賠償款可以強制執行支付給甲方
但是如果丙不賠給乙,或是丙賠給乙的部分少於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給付之金額
甲方還是可以反悔提出主張跟乙方追討已給付的金額
因為沒辦法強制執行要求甲不提出這種主張??
這樣等於調解結果對乙沒有任何保障???
那乙可以反悔不要按照調解結果做嗎
乾脆讓甲提告民事再看要賠多少
然後乙再跟丙要那筆錢這樣
申請法扶還要預約排很久,但調解結果約定的時間快到了
先謝謝律師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