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願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反要告業務侵害
本人是一個超商正職員工,上個月28日被告知下個月變成兼職,薪水會從正職+全勤的29000變成剩下23000左右。而我在提出各種問題(為什麼沒有人跟我說、少這麼多錢怎麼辦等)後,對方(店長)表示是老闆的意思,她只是奉命行事,而我也在當下提出離職,對方再次確認是否不做後,我回答是,對方說好。
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動契約簽的是正職,卻擅自轉換勞動關係,對此有虛偽意思表示,使我的權益受損,所以我可以不經預告直接離職。
過一小段時間,當天稍晚,該店長詢問我,若是將工作拆在三間,工作時間不固定(早班穿插中班),但能夠滿足底薪,我願意繼續做嗎?我當時看到訊息時準備開車,便回答「讓我想一下」,而後再次拒絕。
我一個正職員工,不待在一間店一個時間段,跟其他正職有非常明顯的工作差異,而且這種影響我薪水事情不是先協商討論,而是「告知」,再加上28號已經十分接近月底,25號是排班日,變相的縮短我思考的時間,我感到非常的不被尊重。
次月10日,我拿到11月的薪水,提出了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要去申請失業補助,但店鋪不願意開,認為他們有給我工作,是我自己不願意不做的,所以是我自願離職。
經過一系列爭論後,我認為店鋪不願意開,那我就去勞工局請求協助開,並表示我接下來會自己處理。
但隔天,雇主傳來許多監視器畫面,指出我使用店內咖啡、冰淇淋和私自拿走店內報廢,已經構成業務侵占,意即要我不要輕舉妄動。
關於店內咖啡、冰淇淋、報廢的使用:
咖啡和冰淇淋,確實是店鋪財產,但店鋪同仁都會使用,裝杯咖啡或是擠冰淇淋吃,店長也不會阻止,店長自身也會這麼做。
報廢,店鋪所有同仁都會吃或拿走報廢,當初入職時有提到這件事,只有說報廢食物不可以給第三者吃,員工可以自由取用,這是口頭上的福利,現在卻變成業務侵占。
我強烈覺得這是虛偽意思表示,也看見了他們的手法:告訴這件事可以做,但沒有白紙黑字畫押,最後再用監視器拍到「違法」的事,讓你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
但我確實有被嚇到,畢竟業務侵占是刑法罪,本來打算下禮拜去勞工局的,現在有點不知道怎麼辦,打退堂鼓的感覺。
想看看各位的看法,謝謝。
#1更 不知道為什麼有電話 但請不要打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