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付安養費及遺棄罪
母親育有五女二子,與父親已離婚,我是他的二女兒,在101年因生病無法自理需人照顧,我當時請外勞照顧,當時我拜託父親幫忙負擔一些,費用由母親的殘障津貼付擔部份,父親付擔部分,其餘我代墊,其他人都不管,一直到102/7我實在是沒辦法了,父親不願意負擔了,其他人也不管,只好請社工幫忙,之後轉安養中心,四妹負責處理,我依能力不時的匯款給四妹,讓她一起繳付費用,105年四妹提告,因除了我跟五妹,其她人都不付,後法院判決每人應繳數,父親替二個弟弟付了208000,其他人依舊不付,四妹一人代墊多人費用,五妹付至109年3月,也不再支付,於109/11,支出費用扣除補助款130多萬,我負擔30多萬,五妹負擔20多萬,父親替兒子付擔20萬,其他都是四妹代墊,實在是支撐不下去沒再支付,由政府安置,111/11收到政府發函繳付109/11-110/12費用,111年度還沒計費,其他人亦不管,母親又於今年11月過世,除了我,四妹,我五妹,七弟各拿出3萬,其他人沒付,五妹,七弟拿出3萬後,啥都不管,甚至牌位安置費都不願意負擔,還說他們不怕提告,放棄繼承就好。我和四妹為了這些費用及喪葬費,時在是走投無路,想問一下該如何追討,能告他們遺棄母親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