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
0903******發表於 2022年8月1日 10:58
關於不繼承不動產部分並另立協議之權益效力
我因債務關係,無法去繼承登記不動產
故與其他家人協議不繼承,由其他家人繼承我的不動產部分
再私底下彼此簽訂:
將不動產賣出後屬於我的部分(金額)拿給我
並經過見證人及公證的方式
是否足夠保障自身之權益?
我因債務關係,無法去繼承登記不動產
故與其他家人協議不繼承,由其他家人繼承我的不動產部分
再私底下彼此簽訂:
將不動產賣出後屬於我的部分(金額)拿給我
並經過見證人及公證的方式
是否足夠保障自身之權益?
臺檢證字 第 14362 號
您好
如果債權人發現,可以提告撤銷該協議。經由公證也更容易去證明規避債務的行為
如果對於債務財產規劃有問題,可以加LINE ID:lightkao進一步諮詢
臺檢證字 第 11162 號
依您陳述,本件會有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之適用,倘其財產移轉有侵害債權人權益,債權人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臺檢證字 第 11091 號
您好,因留言字數有限制,建議您先備齊相關證據,如時間地點方便,可來電(02-29868015)或線上預約(LINE:@ybm9887u)到事務所諮詢,本所目前有提供在事務所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臺檢證字 第 11321 號
您好:
如果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財產時,為藏匿財產之行為,經發現,除有民事詐害債權責任之外,另恐有涉犯刑事毀損債權罪之虞。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