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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案件所在地:台中
0972******發表於 2026年3月24日 11:21

準備程序,妨害自由在準備程序時多恐嚇危害安全詢問是否認罪

事發的前一日已聯絡對方,會去拿之前的借款和提款卡。當日有攜帶球棒去,當時由我女友按門鈴對方開門後我就將球棒放置門邊由我一人進去和他拿回,但對方沒錢償還所以只拿回提款卡。

開準備程序時,法官針對攜帶球棒一事,多一向恐嚇危害安全問我是否認罪。

今日我在開門後便放下球棒於門邊。從沒拿球棒對他說話,且拿完卡便離開。

請問上述情況罪刑是否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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