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0900******發表於 2021年1月18日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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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期間是否可向檢查官聲請暫緩執行
再審期間是否可向檢查官聲請暫緩執行
臺檢證字 第 11162 號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事由係: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惟再審非上開法定停止執行事由,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臺檢證字 第 8381 號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毒品案件聲請再審而停止執行的案件,可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聲再更二字第 3 號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