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案件所在地:台中
0906******發表於 2024年11月14日 5:50
竊盜二犯
朋友於去年年底犯下竊盜一案,今年二月初收到不起訴之處分,然最近又犯下竊盜行為,此情況是否構成累犯?以及此次案件可能面臨之結果
朋友於去年年底犯下竊盜一案,今年二月初收到不起訴之處分,然最近又犯下竊盜行為,此情況是否構成累犯?以及此次案件可能面臨之結果
臺檢證字 第 04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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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臺檢證字 第 11162 號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本件需釐清行為人有無在5年內受徒刑執行完畢?再者,前不起訴理由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委任律師答辯
臺檢證字 第 113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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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檢證字 第 14362 號
您好,本律師擅長竊盜案件
1、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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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檢證字 第 11332 號
您好,不會構成累犯,就上所述內容及其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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