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頭帳戶
我於網路平台平台求職,與對方接觸時,係基於一般求職情境,合理相信對方所稱之工作內容。本人並未預期、亦不知悉對方實為詐騙集團,致帳戶後續遭不法利用。
二、對方曾支付本人少額款項,係本人當時誤信為正當求職相關報酬
於本人提供任何網銀資料之前,對方曾支付本人少額金錢,當時本人合理認知該筆款項係屬求職過程中之試作、前期薪資或相關報酬,本人並不知悉亦無從判斷該款項與任何詐騙行為有關,更非為提供帳戶或配合詐騙之對價。
三、本案149萬元本人完全未取得,亦未實際控制或使用
本案所涉新臺幣約149萬元之款項,本人並未取得、未提領、亦未使用,該筆資金非本人所控制,僅短暫流經本人帳戶即遭轉出,與本人無實質利益關係。
但已被檢察官起訴 3月法院傳開庭 我該怎麼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