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0953******發表於 2021年11月24日 6:39
關於刑事一些問題
有關刑附民的問題,因為是經過再議的再另外分案偵查之中(偵查內容有變),離最初提告時間已經兩年了,還可以在起訴後遞刑附民狀嗎?刑附民是否有時效?是從什麼時間算起?
有關刑附民的問題,因為是經過再議的再另外分案偵查之中(偵查內容有變),離最初提告時間已經兩年了,還可以在起訴後遞刑附民狀嗎?刑附民是否有時效?是從什麼時間算起?
臺檢證字 第 04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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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臺檢證字 第 14362 號
您好,刑附民性質上就是民事訴訟,民事時效單獨起算,如果是侵權行為,是從您知道損害與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兩年。
如果超過時效仍然可以提出,但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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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檢證字 第 11162 號
依您陳述,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需再起訴後至第2審辯論終結前,方能提出損害賠償,,且因本質上係民事訴訟,其請求權時效亦須依據民法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
臺檢證字 第 8381 號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230件)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從你知悉你被騙然後知道騙你的人開始起算二年時效。
二、但你可以主張不當得利,時效是十五年。
建議約時間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