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0961******發表於 2021年2月3日 5:18
電動腳踏車與腳踏車擦撞事故
我方(甲)於台東伯朗大道騎乘四人電動腳踏車,因操作不當「疑似」將對方(乙)帶入田中,因路面顛簸及操作不熟悉,導致車身往右前方失控掉入田中,過程中並無看到前方有人,而掉入田中後才發現 乙方位於我方電動腳踏車之右後輪方位,對方一口咬定是我方將其撞入田中,聲稱他的朋友在後面都有看到,但問題是我們車上四人都沒有看到前方有人,按照乙方的位置合理判斷其可能應注意而未注意,並且無保持安全車距,乙方說要提告過失傷害,初判表上我方上述為 疑似操作不當,乙方無發現肇事原因,事發地無監視器,也沒有任何照片影片作證
當下有報警做筆錄,我方均照實回答並無看到乙方車輛,掉入田中後才發現其在我方車輛右後輪位置下,乙方稱我方將其撞下田中
請問法院有可能因舉證不足而不起訴嗎
乙方咬定我方將其撞入田中,無證據可以證明,但是我們的車身是壓在乙方上面,有可能因位這樣被判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