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調解不成後想提告
公司於我在職期間(共三年半)有以下違反事項:
1.高薪低報
2.加班費未給予
3.休息日上班,加班費未給予
4.加班費基數和時數錯誤導致金額短少
5.工時超時
6.加班費未納入當月總工資去調整勞保投保級距
7.未於到職日投保勞健保
我於在職期間向公司主張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並申請勞資調解,要求雇主疫一併賠償以上7點的金額。
後來調解結果不成,雙方沒有共識所以沒有第二次調解,委員請我另尋管道求償,所以我打算提告。
想請問公司結束營業後我還告的到嗎?
告的成嗎?(怕沒辦法求償)
(我知道公司負責人是誰,對公司負責人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