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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0908******發表於 2024年8月5日 3:51

是否構成侵占

車主:(租賃車行該車負責人)下稱甲方

保管人:方xx 下稱乙方

甲方交由乙方該車輛保管之責,以做為機場接送之用途,因乙方頻頻出錯,考量乙方對於此執掌不適任,故甲方要求乙方將該車交回,豈料!經多日電話及簡訊聯繫,乙方仍然失聯!

雖甲方以車輛裝置GPS,悉知車輛所屬位置,將該車取回,但未免爾後產生紛爭、故尋求合法之途徑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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