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囑 無效-因為違反這 5 項要點
遺囑 無效 是遺產訴訟中常見爭議,《民法》規範訂立遺囑有效的方式:以下 5 種方式,違反這 5 項,可以提告 遺囑無效 。
遺囑 無效 應注意事項
一、自書遺囑
應自書遺囑全文,不用見證人,一定要立遺囑人親自、直接書寫,這是為了能夠比對筆跡,以防止偽造、變造。自書遺囑一定要記明以下事項:
1.年、月、日
2.親自簽名
3.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公證遺囑
1.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
2.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立遺囑人認可。
3.記明年、月、日。
4.公證人、見證人及立遺囑人一同簽名。

三、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就是立遺囑人自己先自書遺囑,放到信封裡密封之後,再拿去公證。
1.立遺囑人先自行書寫遺囑、簽名。
2.將遺囑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3.立遺囑人和 2 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陳述是自己所立之遺囑。
4.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立遺囑人之陳述。
5.立遺囑人與見證人簽名。

四、代筆遺囑
1.代筆遺囑不需要公證人,需要三名以上的見證人。
2.其中一位見證人擔任公證遺囑中公證人的工作,筆記、宣讀、講解。
3.立遺囑人認可後,最後由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一同簽名。

五、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僅限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才能用這種方式立遺囑。立遺囑人脫離生命危險時,要用其他方法立遺囑,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後就會失效。
遺囑無效-要注意書寫方式
- 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
- 見證人之一,將該遺囑據實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
- 見證人同行簽名。

遺囑 無效-要注意錄音方式
- 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 口述遺囑、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
- 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是真正及見證人姓名。
- 全部過程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
- 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簽名。
遺囑 無效-要避免
1.「簽名」一定都要「親筆簽名」,不可以「蓋章」代替。
2.立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否則 遺囑無效 。
親屬會議要處理事項
下列各款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1、關於酌給遺產事件。
2、關於監督遺產管理人事件。
3、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4、關於認定口授遺囑真偽事件。
5、關於提示遺囑事件。
6、關於開視密封遺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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