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遣 員工需要理由,老闆無權嗎?
資遣 是勞資糾紛常見的問題。老闆請你不用再來上班,可分為「資遣」和「開除」兩種情形。勞基法規定,不論是開除或是 資遣,老闆都要有合法的理由。不能隨時要員工離職就離職。

資遣 員工的理由
1.開除必須是員工出錯的時候才能開除。
2. 原則上符合以下的 5 種情況才可以 資遣 員工:
- 歇業或轉讓。
- 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沒有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

不會被 資遣 的情形
- 勞工有職災。
- 勞工有產假。
- 要 資遣 員工,報主管機關沒獲得核定。
資遣 要提早跟勞工說
- 開除勞工,因為是勞工的錯,所以可以不用預告就可以直接開除。
- 資遣就要向勞工「預告」。
- 預告期間,勞工工資照領,每周有 2 天請「有薪」假,外出找工作。

勞工的資遣費
1.需要在員工離職後 30 日內給予勞工「資遣費」。
2.最多只能拿到 6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3.但工作未滿 1 月的勞工,資遣費有不同的計算。

資遣費條文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先行作為本法之勞工資遣費,再作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資遣費。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四條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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