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的辦理事項 遺產 / 繼承,侵權

      繼承開始的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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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開始的辦理事項-人於死亡之時,雖已發生繼承事實,但仍應依法辦理下列事項,以免遭受處罰:

      目錄

      • 一、繼承開始的清查工作
      • 二、繼承開始的辦理事項
      • 三、繼承開始申報流程

      一、繼承開始的清查工作

      確定遺產繼承人

      遺產繼承的首要步驟是先確定繼承人是誰。遺產繼承人除了被繼承人的配偶外,還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四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須先確定誰是遺產繼承人後,再開始著手進行遺產清查工作。

      清查被繼承人的財產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所以,於遺產繼承人確定後,應儘快清查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像是遺產有多少、債務有多少等,以免影響到遺產繼承人的權益。

      二、繼承開始的辦理事項

      按戶籍法規定,繼承開始的辦理事項為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為之。故應於死者亡故後 30 日內,由其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等,準備死亡證明書正本、死者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身分證、印章,至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辦妥死亡登記後,即可同時申請除戶戶籍謄本。

      依戶籍法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罰鍰。

      繼承開始的辦理事項

      三、繼承開始申報流程

      申報時效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沒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會被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的罰鍰。

      遺產稅繳納

      當繼承人將被繼承人的遺產清點完成後,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遺產稅。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 1 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 10 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上開通知書,而免除其申報義務,如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 2 倍以下之罰鍰

      繼承移轉登記

      依土地法規定,不動產繼承登記必須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並完納遺產稅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即可據以向各地政機關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或其他相關的手續。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每超過一個月會被處以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最高可罰到二十倍。

      繼承訴訟費用試算

      1.繳納裁判費

      原告要先繳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或勘驗費給法院。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具體金額,可以至司法院的「民事裁判費試算表」,進行初步計算)。

      2.委任律師的費用

      如果有委任律師在法庭上協助進行言詞辯論,就得加上律師費。如果想要有一初步了解的話,可以請律師報價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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