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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支票 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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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支票 負票據責任-甲君為向乙君借款,向友人丙君借用空白支票,填入日期,金額等法定必要記事項後,蓋用自己印章,即以自己名義簽發,再將該張支票交付予乙君,嗣乙君提示該張支票,卻因印鑑不符而遭退票,甲君且向乙君聲稱:支票並非其向銀行領用,即可不負票據責任,是否果真如此?

簽發支票 負票據責任
票據法第 5 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並不以支票須由發票人領用者為必要,無論支票是否為簽發人所領用,發票人依法均須依票載文義負責,本例甲君自不得拒負票據責任。
訴訟費用試算
1.繳納裁判費
原告要先繳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或勘驗費給法院。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具體金額,可以至司法院的「民事裁判費試算表」,進行初步計算)。
2.委任律師的費用
如果有委任律師在法庭上協助進行言詞辯論,就得加上律師費。如果想要有一初步了解的話,可以請律師報價做為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