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 / 管委會
管理委員 被告-執行職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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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 被告-因執行職務,而遭致訴訟所生之訴訟費用,可否由公共基金支付?
有關管理委員因執行職務,而遭致訴訟所生之訴訟費用如何支付,經查條例並無相關規定。
惟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運用,應依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辦理。至於區分所有權人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係屬私權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目錄
- 一、管理委員 被告
- 二、公共基金有什麼權利
一、管理委員 被告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會議決議為之。
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二、公共基金有什麼權利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訴訟費用試算
1.繳納裁判費
原告要先繳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或勘驗費給法院。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具體金額,可以至司法院的「民事裁判費試算表」,進行初步計算)。
2.委任律師的費用
如果有委任律師在法庭上協助進行言詞辯論,就得加上律師費。如果想要有一初步了解的話,可以請律師報價做為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