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送地檢署-少年事件的情形
移送地檢署-法律諮詢
移送地檢署-14 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少年犯罪後均會先移送少年法院(庭),由少年法院(庭)法官審查少年是否有下列情形,再裁定移送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理:
1.犯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如殺人罪;或少年已年滿 20 歲者。
2.除上述情形外,犯罪情節重大,依少年之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亦得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官。
3.少年經檢察官偵查後,如依法提起公訴,仍由少年法庭審理。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規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或接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 2 年後,或保護處分或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免除結案 3 年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法院依規定會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前科紀錄加以塗銷,等同於無前科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