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 / 債權,假扣押
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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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 債權人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請求權之程序。但為保障債務人及與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基本生活,強制執行法規定禁止強制執行之財產。
目錄
- 一、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
- 二、債務人的生活所需
- 三、強制執行的程序
- 四、金錢債權請求強制執行
一、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例如年終獎金。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二、債務人的生活所需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需費用。

三、強制執行的程序
要進行強制執行,須先取得執行名義,作為國家可以強制介入人民債權債務關係的依據,取得執行名義的管道大概可分為二大類:
一為藉由訴訟程序(打官司)取得勝訴判決,
另一為藉由非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不必打官司,且種類繁多,例如,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本票裁定、確定的支付命令、公證書之作成等等)。
拿到執行名義後即可對債務人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查封→換價→滿足),以實現債權。
四、金錢債權請求強制執行
金錢債權可以針對債務人有價值的動產、存款以及不動產,聲請換價、拍賣,以利清償,也就是說這些財產都可以強制執行,並經過「查封 → 換價 → 滿足」三個主軸階段實現債權,
「查封階段」先由執行法院禁止債務人處分特定財產,確保該財產存在;
「換價階段」是指透過拍賣、變賣等方式,將財產轉換為金錢;
「滿足階段」就是將換價所得金錢交給債權人,以滿足債權。但這些階段還是因查封的標的是動產或不動產有所差異。
禁止強制執行訴訟費用試算
1.繳納裁判費
原告要先繳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或勘驗費給法院。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具體金額,可以至司法院的「民事裁判費試算表」,進行初步計算)。
2.委任律師的費用
如果有委任律師在法庭上協助進行言詞辯論,就得加上律師費。如果想要有一初步了解的話,可以請律師報價做為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