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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老闆降低人事成本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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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老闆降低人事成本的武器。科技廠因產能下降,擬採無薪假因應。勞工局指出,雇主因應業務緊縮,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否則恐違反勞基法。
廠商要員工放「無薪假」降低人事成本。但勞工局指出,為因應全球經濟局勢可能帶來衝擊,雇主仍應配合遵守法令規範,以維護相關勞工基本權益。
勞資糾紛法律諮詢
1.雇主為因應業務緊縮,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
2.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應依原來勞動契約約定辦理,
3.如未得到勞工同意就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4.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限期資方給付勞工工資,或直接給予處罰。
5.為避免事業單位因關廠歇業或大量解僱勞工引發勞資爭議,雇主應於「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情形之日起 60 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公告揭示,並於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 10 日內進行協商,以維護社會安定。

無薪假-法律見解
「無薪假」包含了幾個意義:
1. 無薪假比照「事假」的扣薪比例,扣除無薪假期間工資。
2. 無薪假之休假天數不併計入法定「事假」每年 14 天之額度計算。
3. 泛指職場中因工作業務縮減,以致勞方必須進行縮減工時與資方不支付勞方休 假期間工資之休假行為。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4 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第 5 條: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訴訟費用試算
1.繳納裁判費
原告要先繳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或勘驗費給法院。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具體金額,可以至司法院的「民事裁判費試算表」,進行初步計算)。
2.委任律師的費用
如果有委任律師在法庭上協助進行言詞辯論,就得加上律師費。如果想要有一初步了解的話,可以請律師報價做為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