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財政部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訂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班攜帶下列物品,應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
一、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二、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
三、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四、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
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 洗錢之虞之物品。

運送
同一出進口人於同一航班運輸工具以貨物運送、快遞、其他相類之方法,或以郵寄運送前項各款所定物品出入境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中國發行之貨幣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所定限額時,海關應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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