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 假扣押-為要保存債權
民法 假扣押
民法 假扣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
1、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2、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
3、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4、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 111 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第 246 條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民法 假扣押-聲請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民法 假扣押 第 526 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 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 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民法 假扣押 第 530 條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 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第 528 條
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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