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絕親子關係-別想得到財產 家庭 / 繼承,親子,家財

      斷絕親子關係-別想得到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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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斷絕親子關係-「登報斷絕親子關係」就已經合法各走各路嗎?在民法上,親子關係其實很難斷,公開登報也沒有效用!

      目錄

      • 一、斷絕親子關係怎麼認定?
      • 二、斷絕親子關係-登報沒有用
      • 三、剝奪繼承權的方式

      一、斷絕親子關係怎麼認定?

      1.血緣、收養都合法成立親子關係。

      2.「婚生推定」和「認領」是可以被推翻的。

      斷絕親子關係-很難

      親子關係建立後,已經是合法,親子關係沒有辦法說斷就斷。

      收養親子關係斷絕

      收養的親子關係,也不是說斷就斷,必須要雙方同意才能終止;

      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則必須要再經過法院許可,才可以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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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斷絕親子關係-登報沒有用

      1.登報想要展現父母對於子女的憤怒之情、放棄監護權,沒有效用。

      2.登報想要透過啟事,來達到斷絕親子關係,沒有效用。

      3.登報啟事沒有辦法剝奪子女遺產繼承權。

      血緣親子關係斷絕唯一方式

      1.血緣而生的親子關係,是「不可能斷絕」的!

      2.唯一可以斷絕親子血緣關係的方式,就是證明與生父沒有血緣關係,否認生父的認領。

      3.子女跟「生母」可以否認生父的認領來斷絕親子關係。

      4.登報作廢的「斷絕親子關係」啟事,不給遺產繼承,不具備法律效力。

      三、剝奪繼承權的方式

      1.成立有效遺囑很重要

      實務上分不到遺產的繼承人,大部分會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退一步才會主張返還特留分,預立遺囑應依法律規定之方式進行始生效力,先透過向律師諮詢評估分析,進一步由律師代筆遺囑,如此才能避免百年後所有遺產又回到應繼分或公同共有狀態。

      2.減少遺產降低特留分

      • 1.適時分次贈與或特種贈與 ( 結婚、分居、營業 )
      • 2.運用他益信託 ( 委託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 )
      • 3.保險指定受益人

      3.預立遺囑剝奪繼承權

      記明為何不予分配之事實理由,並爰依民法 第1145 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繼承。

      斷絕親子關係訴訟費用試算

      1.繳納裁判費

      原告要先繳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或勘驗費給法院。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具體金額,可以至司法院的「民事裁判費試算表」,進行初步計算)。

      2.委任律師的費用

      如果有委任律師在法庭上協助進行言詞辯論,就得加上律師費。如果想要有一初步了解的話,可以請律師報價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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