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孩的姓-父母雙方約定好即可
小孩的姓-有關嫁娶婚子女如何定他們的「姓」,原規定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的條文第一項內,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第二項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
法條的修正,有關第二項所定,贅夫之子原則從母姓,除有約定可從父姓的規定,因為招贅婚的制度,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公布的民法修正案中,自第一千條及第一千零二條內刪除而不存在。這次修法便將第二項刪除。

家事訴訟-法律諮詢
這法條的第一項原始規定,在嫁娶婚方面,只是死板板地定為:「子女從父姓」外,別無其他可以圓轉的餘地。令人很明顯看出來這是含有古代以男性社會為中心的宗法制度思想,當然不符合現代男女平權的思潮。
在爭取男女平等的團體努力下,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公布的民法修正案,終於將部分的修正意見納入,在原條文規定下加入但書:「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小孩改姓程序
依姓名條例規定,本名係指於戶籍登記時所使用之姓名,並以一個為限,以避免當事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時產生爭議。
又依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其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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