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害自由-呂安妮帶走兒子被告
妨害自由 呂安妮被告。根據新聞報導,王文洋與呂安妮未婚,生有一子,王幫兒子申請就讀國外大學,兒子沒有到該校報到,王連絡不上兒子,怪罪呂從中阻撓兒子,侵害兒子的受教權,王文洋對呂安妮提告刑事妨害自由以及民事請求交付子女訴訟。
不讓小孩見爸爸,有罪嗎?
夫妻其中一方突然把小孩帶走,不讓他方知道小孩在哪裡,就會犯了刑法。
- 誘使未滿 20 歲之兒子,使他同意脫離有監督權之人,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誘使未滿 20 歲之兒子,使他同意脫離家庭,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告和誘罪
王、呂的兒子並不是婚生子女,王必須認領兒子,取得親子間對兒子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後,王才會是有監督權之人,才能提告刑法和誘罪。
妨害自由-請求交付子女
- 王要先認領兒子,取得親子間對兒子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後,才能合法請求呂交付子女。
- 「請求交付子女」是民事訴訟,達成和解就可以撤告。

妨害自由-提告
1.依刑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或是強制罪對呂提告。
2.刑法妨害自由告訴,即使雙方已經達成和解, 刑事訴訟也不能撤告,檢察官可傳喚呂到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