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醫院申請病歷報告
向醫院申請病歷報告-有一 19 歲之病患出院後欲向醫院調閱病歷,然因該病患之父母出國無法取得聯絡,病患可否由其養姐同意向醫院申請提供相關病歷及檢查報告?

向醫院申請病歷報告
醫療法規定:「醫院、診所診治病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
病患自主權
基於病患之自主決定權,病患雖為未成年人,如其意識清楚,則醫院應以取得病人本人同意為原則;然若其無法為意思表示時,則依醫療法規定亦得經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
醫療法所稱之親屬是指,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均屬之;養兄弟姐妹間之關係亦與親生兄弟姐妹關係相同。
養姐應包含於醫療法規定之「親屬」範圍內,而得由病患養姐同意向醫院申請提供相關病歷及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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