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財產制 須知 家庭 / 婚姻,家財

      分別財產制 須知

      夫妻財產制是規範夫妻間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是夫妻結婚後,彼此財產所應適用之財產制度。依民法第 1004 條規定,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分別財產或共同財產制)中,選擇其中一種,作為其夫妻財產制。

      目錄

      • 一、分別財產制 須知
      • 二、分別財產制
      • 三、 分別財產要要書面約定

      一、分別財產制 須知

      1. 管理權:夫妻各自管理。

      2. 債務清償責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3.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二、分別財產制 的法規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2.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分別財產制 須知

      三、 分別財產要要書面約定

      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若夫妻間想要以這使用其中一項當作是雙方的約定財產制,都需要以書面約定才會生效。

      分別財產制顧名思義便是夫妻兩人的財產完全分開,各自獨立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當然,債務也是各自負擔的。

      約定財產制之手續較法定財產制複雜。近年來更因民法修正時,將法定財產制之規定修改得益為完善,也造成選用約定財產制之夫妻呈現下降之趨勢。

      分別財產制 訴訟費用試算

      1.繳納裁判費

      分別財產制原告要先繳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或勘驗費給法院。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具體金額,可以至司法院的「民事裁判費試算表」,進行初步計算)。

      2.委任律師的費用

      如果有委任律師在法庭上協助進行言詞辯論,就得加上律師費。如果想要有一初步了解的話,可以請律師報價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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