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除扶養義務-法律有限定的准許
免除扶養義務-法律有限定的准許。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1.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免除扶養義務-聲請
扶養義務人須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遞送至法院。聲請狀中要說明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
例如:父親自離婚後即未善盡扶養義務,對小孩之生活不加聞問,亦未給付扶養費,父子間幾無交集,係由母親獨力扶養成人,父親所為顯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屬情節重大。最好要能提出證據。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依雙方於調解時尋求共識。如果,得不到共識,可合意請求法院裁定,取得裁定書後,即確定免除扶養義務,若係減輕,則視裁定減輕之比例給付扶養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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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被告或是提告,在判決之前,每人都是「無罪推定」。要提告他人,必須符合提告的法律程序;被別人告時,更要在法律的程序中為自己辯解脫罪或是減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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