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 / 繼承
不可預先抛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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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預先抛棄繼承-民法繼承規定法定限定繼承。以繼承之財產為限,對繼承之債務負清償責任。民法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有些繼承人擔心日後被債權人請求權利之困擾,或者因私人因素要抛棄繼承,得按民法規定,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人拋棄繼承,則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
目錄
- 一、不可預先抛棄繼承
- 二、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有繼承權
- 三、聲請拋棄繼承文件
一、不可預先抛棄繼承
常有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或許因被繼承人要求而主張拋棄繼承,但是,生前就拋棄繼承是否發生法律上效力?我國採取當然繼承主義,亦即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當然發生,不必辦理任何手續。
聲請拋棄繼承要件: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74 條)
二、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有繼承權
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人之繼承權自尚未發生,繼承人無從拋棄繼承,民法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需要嚴格之法律程序規定始生效力。
故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其聲明拋棄繼承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三、聲請拋棄繼承文件
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2.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拋棄繼承之書面
5.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
6.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不可預先抛棄繼承 訴訟費用試算
1.繳納裁判費
原告要先繳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或勘驗費給法院。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具體金額,可以至司法院的「民事裁判費試算表」,進行初步計算)。
2.委任律師的費用
如果有委任律師在法庭上協助進行言詞辯論,就得加上律師費。如果想要有一初步了解的話,可以請律師報價做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