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不服判決,注意三件事
上訴
上訴-不服判決要上訴。當事人若不服法院的判決,依法可以提起上訴救濟,但在上訴前,請注意下列 3 件事:
提出時間
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算,注意有無超過 20 天,超過 20 天就不能上訴,但應當事人所住地區扣除在途期間。
上訴狀
各法院訴訟輔導科備有上訴狀的範本,可以參考。另外本院網站亦有例稿可供當事人下載使用。上訴狀一定要載明下列事項
1.上訴人、被上訴人之姓名、住所、聯絡電話。
2.原審案號。
3.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4.希望上級審法院如何判決?( 亦即上訴之聲明)
5.上訴的理由。

繳裁判費
須繳納上訴裁判費(民事訴訟法),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時,法院得不命補正,直接駁回上訴。